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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

发布者:   发表时间:2024/8/16 16:28:19   浏览次数【2831

 1、在交警部门组织的调解:
      事故当事人可以在收到交通事故认定书之日起十日内向交警部门提出书面调解申请。交警部门一般按照下列原则安排调解时间:造成人员死亡的,从办理丧葬事宜结束之日起;造成人员受伤的,从治疗终结之日起;因伤致残的,从定残之日起;造成财产损失的,从确定损失之日起。
       受害人参与调解时应当携带索赔的证据材料。对于事故中单纯车辆损失或货物损失,没有人身损害的,或者人身损害较轻已经治疗终结、无需继续治疗的,调解的成功率较高。达成调解协议的,交警部门会制作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调解书,赔偿数额、支付时间及方式均会在调解书中载明,由各方当事人签字,并分别送达各方当事人。
       受害人在签订调解协议时应注意,如果赔偿主体是个人的情况下,最好在见到赔偿款后再签字,避免签字后赔偿款支付不到位。
       赔偿主体在签订调解协议时应注意,将赔偿项目罗列全,避免遗漏某个赔偿项目,导致受害人再次主张权利。另外,要向受害人索取医疗费票据等各种索赔证据的原件,以便赔偿主体向保险公司报赔。
       对于人身损害较严重、医疗期较长或需要后期治疗、索赔数额较大的,由于调解难度大、调解结果往往也不能得到保险公司认可,调解成功的可能性很小,最好委托律师通过诉讼途径解决。
       2、交通事故赔偿诉讼:
       事故当事人达不成调解协议或者调解成功的可能性极小,受害人选择诉讼途径解决的,起诉时机有以下三种选择:
     (1)治疗终结后,伤残评估前起诉。此时可根据估算的索 赔数额起诉,待伤残鉴定作出后,再变更诉请的索赔数额。
     (2)治疗终结且已作出伤残鉴定后起诉。此时起诉对索赔数额的计算会相对准确。但是,诉前单方去做的伤残鉴定在诉讼中对方一般都会提出异议,从而会导致重新鉴定而加大诉讼成本。
    (3)未治疗终结前先行起诉。此时起诉只能就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已发生的各项费用请求索赔。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后至治疗终结期间的费用,可等治疗终结后另外起诉。
      

       注意:如果二次手术或治疗与第一次间隔时间不长,应尽量二次手术治疗完毕后,再考虑启动索赔程序;如果二次手术或治疗与第一次间隔时间较长,受害人有能力垫付医疗费,可以在二次手术治疗完毕后,再启动索赔程序;如果无力垫付医疗费,则可以在阶段性治疗终结后,先启动索赔程序;对后期医疗费待实际发生后再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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