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担任国家机关法律顾问

发布者:   发表时间:2024/8/16 16:28:36   浏览次数【2818

  一、 律师担任国家机关法律顾问的意义


       目前,我国社会主义的法律体系已经基本形成,社会治理方式也正在向法治化方向迈进,责任政府、法治政府正在逐步建立。不论是立法机关、行政机关、司法机关,还是其他准国家机关,无不依赖法律规范而运转。但由于受传统观念的惯性影响,国家机关中相当部分工作人员(包括官员)的法治理念还相当落后,立法机关对立法权的行使主动性差,特别是地方的立法机关,更不会充分利用宪法和法律赋予的权力,主动、适时、因地制宜地行使当地的立法权力;政府机关依法行政能力低,轻服务、重处罚、争权利、推责任的现象还比较严重;司法机关规范化办案水平低,司法公正经常遭到社会大众的质疑。因此,国家机关的法治化建设是整个国家法治化建设的重中之重。
       在国家机关推动法治化建设,一方面要从政治高度、全局高度,向国家工作人员灌输法治理念,另一方面就是要学法、用法。但由于各个国家机关(特别是地方机关)法律人才匮乏,业务面窄,法律的全面普及和科学实施具有显著的局限性,因此,聘请有经验的律师担任其法律顾问显得十分必要。国家机关聘请律师担任法律顾问,可以站在宏观的角度帮助国家工作人员全面正确地理解法律(包括立法精神),指导或帮助其科学、规范地实施法律,避免不作为、不规范甚至违法而形成的法律风险。


       二、 律师担任国家机关法律顾问时的服务内容


     (一)律师可为立法机关提供的服务
        1、帮助立法机关制定立法程序规范;
        2、协助立法机关制定立法规划;
        3、协助审查立法机关形成的立法决议性文件;
        4、协助立法机关审查政府提请批准的各种行政规章和事项性文件;
        5、协助立法机关审查人大代表以及国家机关的各种提案,提出处理意见和建议;
        6、参加或列席立法机关召开的立法论证会,对拟议法律发表论证意见;
        7、向立法机关提出立法建议;
        8、受立法机关委托,代为立法调研,起草地方法规等规范性文件;
        9、为立法机关定期举行法治讲座,帮助立法机关工作人员理解新法以及新法实施过程中需地方和部门落实的具体问题。


      (二)律师可为行政机关提供的服务
        1、定期举行法治讲座,帮助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理解部门行使行政权力的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与之相关联的外延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使其正确理解本部门(岗位)的职能、责任和权力;
        2、协助制定行政机关依法行政的工作流程,并指导其工作人员实施;
        3、参与行政机关的重大决策论证,为行政决策行为出具《法律意见书》,指导决策者正确行使决策权,保证行政决策的科学性和合法性;
        4、协助审查行政许可(批准)、备案文件,指导其工作人员及时准确的完成许可(批准)、备案事项;
        5、指导或协助行政人员完成行政违法事项调查,收集有关证据,参与行政强制措施和行政处罚措施的论证;
        6、指导或协助行政人员完成行政强制措施与行政处罚措施的告知、听证程序;
        7、审查行政强制和处罚《决定书》,指导行政人员送达;
        8、指导或协助行政人员参加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
        9、指导或协助行政机关处理行政相对人的投诉和信访事项;
       10、指导行政机关预防职务犯罪,指导或协助行政机关对行政人员违法违纪行为进行调查和处理;
       11、为正确决策、正确实施行政许可或备案,正确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和行政处罚措施的行政人员提供法律保护。


      (三)律师可为司法机关提供的服务
        司法机关包括侦查机关、公诉机关、审判机关、执行机关(如法院的执行机构、监狱等)。这些机关的工作人员大多数都是法律专业人才,对本单位本部门的法律法规和业务事项比较熟悉,但由于业务面狭窄的局限性,在实际司法过程中,往往也会面临许多困惑。因此,也有必要聘请律师担任其法律顾问。律师可为司法机关提供的服务有:
        1、为司法机关工作人员定期举办民事诉讼、行政诉讼、刑事诉讼、国家赔偿、行政执行、仲裁执行、公证书执行、狱政管理等法律、法规、司法解释以及相关知识讲座,帮助司法人员正确理解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丰富与司法行为有关的其他知识;
        2、参与侦查机关侦办案件的定性(罪名)论证,为侦查机关侦办的案件提供定性咨询意见;
        3、为侦查机关侦办案件中所涉及的专业问题提供专业咨询意见;
        4、协助侦查机关确定侦查方向,指导侦查机关搜集与犯罪有关的各种证据,审查证据的可靠性和完整性,指导其补充搜集和完善证据,减少公诉机关的 “退侦率”;
        5、审查侦查机关的结案报告、撤案决定书、起诉意见书,提出修改和完善的意见;
        6、指导或协助公诉人审查侦查机关移送的案件证据,对证据的有效性、可靠性、完整性提出审查意见,认为需退侦的提出补充侦查方向和待补证据,认为《起诉意见书》定性不准时提出调整意见;
        7、为审判机关提供个案审理要点指导,对案件所涉专业问题提供咨询意见或专业技术支持,受邀参与重大疑难案件论证会,保证判决的合法性、公正性和适当性;
        8、指导刑事执行机关(监狱)依法执行刑罚,保护服刑人员的人身权利和民事权利,预防执行侵权案件的发生;
        9、指导和协助司法机关中的民事、行政执行机构依法审查执行申请书与执行依据,指导执行机关依法采取查封、冻结、扣押、扣划、评估、拍卖等执行措施,指导执行机关依法调查妨碍执行的行为,依法采取司法拘留、罚款等司法惩戒措施,指导执行机关向侦查机关移交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的有关材料。
       目前,律师帮助司法机关处理具体案件尚没有明确的法律支持,司法机关仍被视为是律师的服务禁区,主要理由是“保密问题”。我们认为,“保密”问题不应当成为阻止律师参与司法机关个案的挡箭牌(目前司法机关有许多临时人员、抽调人员都实际参与着案件,同样存在保密的问题)。这个问题完全可以通过服务合同中的“保密”条款加以解决,介入的律师应签订《保密承诺书》,如违反规定泄密,则依法追究其泄密罪的法律责任。司法机关应积极探索律师参与个案的服务模式,积累经验,加以规范。


       三、 律师担任国家机关法律顾问的收费


        1、律师担任立法机关法律顾问,根据服务的频率、广度、深度,协商收取基本费,委托律师进行立法调研或起草法律法规和其他规范性文件时,则另行收费;
        2、律师担任行政机关法律顾问的,根据该行政机关的职能与业务特点协商收取基本费,协助处理行政案件,代理行政复议、行政诉讼,则另行收费;
        3、律师担任司法机关法律顾问的,根据服务的频率、广度、深度、协商收费,参与个案论证不另收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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